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从财产性收入 说开去
陈有西

  十七大报告的一个新提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其实,这一新提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成果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分配理论的重大进步,同《物权法》的立法原则一样,体现了我国对资本性收入和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加强。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利用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这个提法有什么新意呢?主要就是在“按劳分配”之外,在党的报告中明确肯定了“按资分配”和“投资获利”的合法地位。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大特征。问题是发展到极端,我们曾对“按资分配”采取了一种批判和否定的态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渐打破了这种僵化的理论。在确定按劳分配占主导的基础上,允许了按资分配。后来我国开放了金融市场,开始有了股票、期货、基金等,公开鼓励投资收益。
  有恒产者有恒心。政治学的一个基本理论是,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中坚力量。因为中产阶级都不希望出现社会动荡和以暴力方式进行利益再分配。一个法制文明的国家,是要高度重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如果有财产权的富人都感到不安全,就容易产生人才外流和财产外流,影响国家的创新力和竞争力。我们时下的口号是让尽可能多的人走上小康之路,这就必须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因此,十七大的这个提法既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即让人民富裕起来;同时又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有了重大突破。
  财富的增加要靠保值增值,十七大报告的这个新提法,意味着指明了老百姓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这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财产权的立法和司法观念的更新,我国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会更加科学和合理。
  (作者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